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7月6日市科协十届三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9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织建设,积极吸纳科技类社会团体,更广泛地联系和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类型
(一)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二)由南京市其它市级部门单位作为业务主管,自愿申请加入市科协的市级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市科协的市级科技类社会团体。
二、团体会员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一年以上;
(三)有在本地区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并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具有较强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来源;
(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一定形式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入会程序
(一)申请
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加入南京市科协团体会员的请示;
(2)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3)《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4)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理事会(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表,会员名册;
(6)社会团体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年检报告;
(7)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需提交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科协的除外);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受理与批复
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四、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
团体会员若需退出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二)强制退出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提交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市科协发文通知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执行市科协决议决定,损害市科协声誉、名誉的;
(3)不能按该社会团体自身的章程开展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服务,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效果的;
(4)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年检的;
(5)不接受市科协项目考核检查,经批评监督无明显改进的。
五、团体会员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市科协业务指导;
(四)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五)获得市科协委托业务或享有向市科协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和权利;
(六)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六、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接受市科协领导;
(三)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接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报备重大活动及领导班子变化等重大事项;
(七)接受市科协工作考核及市科协委托业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察;
(八)其它相应义务。
七、附则
(一)被市科协吸纳为团体会员,不等于市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不能以市科协的团体会员批文作为向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市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据;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加入市科协成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后,其与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变。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律责任义务仍由其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
(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登记注册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以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市科协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义务;
(四)本办法经市科协十届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