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科协,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局、科创局、科协,驻宁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举荐宣传在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创优和科学普及方面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激励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踊跃参与创新创业新实践,助力南京“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作出新贡献。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择优向上举荐人才实际,经研究,对原评选奖励办法作有关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宣传激励在南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创业、创优及科学普及中作出突出成就的杰出人才,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南京“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活动面向南京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由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开展,每逢单年评选一次,当年内完成评选,每次授予10人。 第三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参评人选的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南京工作两年以上。 (三)科技成果应以近五年在国内取得为主,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获得南京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 5、在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非共识性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已获南京市“科技功臣”、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者,不再推荐。 第四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参评人选自愿申报,且须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驻宁市级(含)以上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及园区单位提名推荐本单位的参评人选。 (二)各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科协,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局、科创局、科协提名推荐本区范围内的参评人选。 (三)市科协所属各市级学会、各团体会员与相关部门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参评人选。 (四)在宁两院院士、在宁担任省科协常委和担任市科协副主席的专家单独提名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参评人选。 (五)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委员单独提名推荐本领域的参评人选。 (六)三名(含)以上同领域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联名提名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参评人选。 第五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拓宽推荐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授予质量。 (一)突出在南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创业、创优及科学普及中的积极贡献。 (二)向长期在科研与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倾斜。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女科技工作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三)坚持德才兼备,参评人选如有违法违纪、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等不良记录的,采取一票否决。 (四)参评人选推荐材料要重点突出其政治表现和科研道德评价、近五年创新性成就和对南京的突出贡献。材料内容要客观、准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参评人选所在单位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签署意见。 第六条 成立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复评和终评,对有异议的候选人进行复核裁定。评审委员会主任,报请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科协主要负责同志、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异议复核、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审委员会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或知名专家担任;组成综合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著名科学家副主任兼任;组成人员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 第七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的评审程序为: (一)推荐和申报受理,资格审查。 (二)专业分组,学科评审组初评。 (三)综合评审组复评,提出终评候选人建议。 (四)终评候选人社会公示和考核。 (五)评审委员会终评,确定正式人选。 第八条 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人社局、市科协联合发文授予,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科协申请财政专项并严格发放,奖金额度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九条 做好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的宣传引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先进事迹。择优作为政协科技科协界别委员、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的推荐人才储备。 第十条 维护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确保评审质量和水平。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授予,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商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奖励办法》(宁科协〔2011〕47号)废止。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