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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京市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市企事业(园区)科协工作,促进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根据中国科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园区)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是以坚持“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为原则,而建立的“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的科技工作者群团组织。  第三条  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立在已经成立企事业科协和园区科协的单位。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事业(园区)科协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由南京市科协认定和管理。认定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南京市科协企事业科协联络部,主要职责为:制定认定标准,组织评审认定,负责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通过评审,认定一批机构设置合理,各项工作全面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综合能力排在前列的企事业(园区)科协,以及在服务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科技工作者等某个方面能力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园区)科协。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基地认定分为综合示范类和特色示范类。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综合示范类  1、基础建设规范。企业领导重视科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科协组织能参与企业的有关管理;科协有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科协档案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实行民主办会;组织体系健全, 工作开展正常,活动内容丰富,组织凝聚力和群众动员力强。  2、服务创新有力。组织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工艺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议等系列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研讨、论文征集与评选、创新方法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3、科普活动丰富。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技能竞赛、继续教育、科协大讲堂、企业科普馆建设等工作,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企业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4、建家工作有效。代表科技工作者利益,反映意愿,维护权益;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培养、举荐科技人才;加强人文关怀,关心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为科技工作者办好事、办实事,解决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加强科技工作者诚信道德建设,推动企业和谐文化建设。  (二)特色示范类  1、创立体现企业科协自身特色的品牌工作,并能连续开展工作三年以上。  2、特色项目有明确的活动主题,有完整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富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效。  3、企事业科协独立开展,或作为牵头单位开展的项目;项目新颖性和创新性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同级同类企事业科协中具有领先水平。  第八条   各类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2。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资格  示范基地的申报分为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类。市科协批准的企事业(园区)科协可自愿申报。区、园区科协批准的企事业科协,由区、园区科协负责推荐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  2、 以附件形式提供:科协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协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协工作总结、下年度科协工作计划、往年开展各类活动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推荐申报由区、园区科协负责推荐本级科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科协,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到认定与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与认定  (一)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提交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与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市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  (四)对获得认定的单位,颁发“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牌匾,并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认定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帮助示范基地集聚创新资源、推介转化创新成果,积极为示范基地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和开发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单位、本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管理与扶持。各区、企事业(园区)科协要对示范基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开展“四服务”职能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为加强示范基地管理,提高示范基地服务能力,促进企业科协工作健康发展,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综合示范类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后有效期限为 5 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在认定有效期满前 6 个月,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评估合格,保持示范基地资格。到期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者,原示范基地资格自动失效。特色示范类示范基地每年均可申报,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有效期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履行科技工作者之家义务或不参加考评的;  (四)企业重组、破产等情况发生后,企业科协被撤销的。  第十七条 对被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京市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综合示范类认定标准

一、项目内容

(一)基础建设与管理

(二)服务企业创新

(三)科学普及工作

(四)服务科技工作者

二、认定标准

(一)基础建设与管理

1、企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党、政领导重视,把企业科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2、组织健全,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秘书长具体负责。鼓励设立专职科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3、根据《企事业(园区)科协章程》规定及时换届改选。

4、科协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5、有完整的会员档案,及时发展新会员。

6、有稳定的科协工作经费保证。

7、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科协标牌,办公设备齐全。

8、有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活动台帐资料齐全。

9、做好信息化工作,加入市科协企事业(园区)科协群、注册南京科技工作者之家网,及时向市科协报送活动信息。

10、企事业(园区)科协在内部刊物和新闻媒体上宣传科协工作。

(二)服务企业创新

1、领导高度重视群众性技术创新工作,活动组织体系健全,企业一线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成果突出,做好表彰奖励。组织参加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积极推荐先进。

2、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创活动,组织参加市科协“双创”大赛。

3、建立与学会、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

4、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专利,组织参加新技术新产品推介活动。

5、开展创新方法培训,组织学术讲座、技术研讨等活动。

6、组织科技人员撰写论文、支持发表,选送参加市级及以上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三)科学普及工作

1、开展各类提升科学素质的科普活动,参与市科普宣传周和全国科普日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

2、利用企业科普馆、展示厅等设施,向公众及企业员工普及所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展。

3、组织开展科协大讲堂、技术培训、技能竞赛、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四)服务科技工作者

1、培养和发现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先进科技工作者。组织推荐“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等各级各类人才奖项。

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利申报、职称评审、科技工作者体检或短期疗养,不定期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

3、关心科技人员切身利益,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其办成实事和好事。

4、单独或联合建设科技工作者学习、交流和活动的场所,组织开展知识分享、健康指导、文体活动等,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

附件2

南京市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特色示范类认定标准

一、项目内容

(一)技术创新类:围绕本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目标,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技术创新工作或活动。如:技术攻关、技术改进、成果转化、合理化建议等。

(二)学术交流类:围绕学科发展的前沿课题、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的交流研讨工作或活动。如:专业论坛、学术会议、科技沙龙、论文评选等。

(三)科学普及类:围绕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组织开展的科学普及工作或活动。如:科普宣传周(日)活动、科普车间(班组)评选等。

(四)人才服务类:围绕加强企事业科协自身建设、服务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的人才举荐、建家交友、维护权益等工作或活动。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加强服务科技工作者场所建设、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认定标准

(一)项目有明确的活动主题,有完整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富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企事业科协独立开展,或作为牵头单位开展的项目;项目新颖性和创新性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同级同类企事业科协中具有领先水平。

(三)项目能连续开展三年以上。

附件3

市级企事业(园区)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基本情况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认定办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主席办公会

意 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