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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市政府出台“双20条”降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 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的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基础上,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针对实体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用工成本、用电物流成本、用地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税费负担等问题,制定了40条政策措施。初步测算,这些政策的实施,可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负担100亿元以上。

《市意见》是《省意见》的贯彻意见,《市意见》共40条,分为两大部分,每部分20条。第一部分“认真执行,全面落实省降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主要是认真执行《省意见》中明确的政策条款和细化《省意见》政策条款的操作办法;第二部分“加大力度,多措并举促进我市企业降本增效”,主要是根据南京实际情况增加了市级层面的涉企降本的政策。

《市意见》有以下特点:一是全面落实《省意见》。对《省意见》中的政策条款细化操作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举措。二是“7个降低”全覆盖。当前企业降成本主要集中在用工成本、用电成本、用地成本、物流成本、融资成本、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创新创业成本等方面,《市意见》的政策举措涵盖了这些内容。三是操作性要求进一步明确,方便企业对号入座,用好用足政策。四是降成本和促发展相结合。《市意见》的标题是《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其中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和投资成本,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条款有12条,占到条款总数的30%。

现就《市意见》解读如下: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方面:

近年来,企业用工成本增长较快,已成为实体企业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市意见》明确,“2016-2018年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降低0.5个百分点按1%缴纳”。“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市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12分。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30-40亿千瓦时,扩大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并明确在“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电能在线监测系统”等。在降低物流成本上升上,《市意见》明确,“规范物流成本费用。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为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市意见》明确,“加强和支持中亚班列、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物流建设,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市意见》明确,“执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不超过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对经市、区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并进一步细化了新业态用地变更的手续程序”。 《市意见》明确,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市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此条款强调了“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还本续贷”和“循环贷款”等创新还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续贷成本。《市意见》明确从“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入手,取消不合理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市意见》还就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建立市级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基金和企业项目库,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苏微贷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作用,帮助小微企业进行先还后贷资金周转操作。”今年我市将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苏微贷”风险代偿,鼓励商业银行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为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市意见》明确市财政今年新增1000万元,支持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并要求“通过增加信贷总量供给,降低相关融资产品价格。”在融资方式上,《市意见》“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利用成本较低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力争2016年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超1800亿元。”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企业的税费负担是近年来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市意见》明确,“严格执行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政策。严格执行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

《市意见》还明确“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条款更加明确了免征的具体条件和规定,方便企业操作。《市意见》还就降低实体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成本明确“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上,《市意见》明确,“切实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一次性缴纳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由区政府批准,其他区由市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由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其他区由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实现了操作办法具体化。

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市意见》明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制度性交易成本及中介服务费用较高,企业多有反映。《市意见》明确,“严格执行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并明确了“市及市以下部门”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管理要求。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外展会的,《市意见》明确“按有关规定给予展位费补贴。”

——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为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市意见》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和信息化等优惠服务,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实施“完善科技创新券计划”和“发放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券。”

在支持创新创业企业降低成本方面,《市意见》明确“以财政补贴等方式对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的公共服务软件、开发工具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此条款明确“以财政补贴方式”对新型孵化机构的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市意见》明确“加大对企业的资助力度,对年专利授权超30件的企业的专利年费给予资助”。

《市意见》40条均有市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市意见》出台后,各区和各部门将组织深入学习和宣传。各责任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接受企业监督。为使《市意见》贯彻落实到位,将建立督查工作机制。